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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中国人民大学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第十九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宁夏银川)招生简章

2026/6/4

一、课程背景

20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破产制度促使陷入绝境企业规范退出、帮助经营困难企业涅槃重生、警示运行正常企业向死而生的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破产法律制度深入实施,应该使依法破产成为企业退出的常态化方式。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首次将破产制度定位为事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并提出了“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等具体的改革任务。

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制度,探索建立覆盖所有经营主体的简易退出机制”,“完善并购、破产、置换等政策,盘活用好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

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破产法,是不断与时俱进的破产法,是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破产法,是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实施的破产法,必然要求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和管理人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和实践技能。因此,破产法教学科研人员与实务工作者迫切需要全面系统地学习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最新破产法配套规定和司法政策,汲取先进地区的破产审判经验,丰富知识储备,提升专业技能。

鉴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决定在此前十八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取得良好社会反响的基础上,主办“第十九期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本期研修班将邀请全国著名的破产法、民商法专家学者和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商事法官、破产管理人组成授课团队,系统全面讲授破产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全面提升相关实务人士的专业技能与理论水准。

欢迎各位从事破产审判、商事审判的法官,来自政府部门的负责破产行政事务的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国有企业的实务人士和高校科研系统的师生报名参加本期研修班。

 

二、课程安排

本期研修班将按照知识体系进行系统授课,采取专家讲授、答疑与互动等研讨形式进行。授课老师将结合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对现行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以及《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进行深度解读,并将邀请参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的权威专家讲授立法前沿问题,涵盖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实务中重要环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核心内容:

1.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与破产程序的启动(主要包括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区分、衔接;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与间接社会影响在司法适用中的准确把握;破产法适用范围、跨境破产处理;破产原因的精准理解;不同主体的申请权保障;执转破的原理与实务操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2. 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与规则适用(主要包括重整制度的理念更新、重整程序的启动与预重整实践;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与管理模式;重整计划的起草、表决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与变更、信用修复等问题)

3.管理人依法履职与债权保护(主要包括管理人的角色定位;管理人履职保障与风险防范;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债权清偿顺位、债权实现)

4. 债务人财产制度中的难点与前沿问题(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界定;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取回权,无效行为制度;所有权保留买卖、租赁合同的处理等问题)

5. 民法典视野中的破产担保问题(主要包括《民法典·物权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权威解读)

6. 破产程序中的合同处理问题(主要包括《民法典·合同编》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待履行合同、租赁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7. 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问题(主要包括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购房人权益保护、优先权冲突处理、续建融资、以房抵债协议处理等问题)

8. 企业破产法修改及其与公司法的交叉问题(主要包括破产法修改的重点、难点和公司解散清算退出制度与破产法的关系等问题)

9. 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中的税法问题(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如何参与破产程序、管理人如何应对破产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重整中的税务处理、税务注销登记等问题)

以上部分内容可能安排在授课期间额外增加的开放式交流环节,邀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进行问答交流,涉及破产税收、网络拍卖、重整投资人招募等诸多具体问题的解读。

  (注:最终课程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三、授课师资

本期研修班将邀请全国著名的商事审判和破产审判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破产法与民法专家和资深实务律师,组成融理论与实务、权威性与专业性于一体的专家团队。

以下是部分授课专家的简介:

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修改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中国代表团成员,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山西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名誉会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家顾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法立法专家咨询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咨询监督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马工程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家》杂志社副社长、常务副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立法小组成员、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农村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组成员,参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论证与起草工作。

 

徐阳光  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青年学者,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秘书长,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家顾问,北京高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海淀法院、广州中院、温州中院、珠海中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单位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无锡、苏州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林一英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二级调研员,从事商法和经济法立法工作,参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的制定修改编纂工作。在《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适用》《法学杂志》等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陆老师  法学博士,资深商事审判和破产审判法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主办若干起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在《法学家》《法律适用》等核心刊物公开发表 10 余篇学术论文。

 

任一民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浙江大学光华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等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实务导师,在《法学》《法律适用》《破产法论坛》等刊物发表《期房交易合同在破产法上的效力研究》《既存债务追加物保的破产撤销问题》等多篇学术论文。

 

徐战成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破产涉税问题专家,现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版独著《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经典案例解析》,合著《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发表论文五十余篇。曾参加破产涉税领域的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参与破产涉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以上专家均已确认接受邀请,另有其他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参与授课和开放式互动交流。具体授课安排以报到时的课表为准。

 

四、授课时间和地点

(一)学习时间:2026年6月10日至6月14日(6月10日全天为报到时间,实际授课4天,期间有一个晚上为开放式互动交流环节,共计42课时)。

(二)授课地点:银川市,具体地点后续通知。

 

五、招生对象

欢迎以下单位人员报名:

1)各级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破产审判业务的领导和法官;

2)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僵尸企业”处置、金融风险处置、营商环境优化的工作人员;

3)从事公司清算、破产清算与重组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清算事务所专业人员;

4)各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机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法律顾问;

5)各有关院校教学及研究人员等。

 

温馨提示:本期研修班招生限额300人,按照缴费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六、学习费用

本期研修班培训费拟为 6000/人,包含课程资料、教材和赠书、场租、证书(含学时证明)、学习期间的午餐。晚餐和住宿需要自理,培训管理组可代为预定住宿房间。

下列条件下,学员报名享受八五折优惠为5100元:

(1)同一单位(不含分所)5人以上集体报名;

(2)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总所与分所之间 10 人以上集体报名;

(3)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不含分所)报名;

(4)中国人民大学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校友5人以上(不限同一单位)集体报名;

(5)往期参加人大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或者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举办的研修班学员报名,可凭之前主办方颁发的“破产法实务高级研修班”有效结业证书(出示证书扫描件,且证书上的姓名与本次研修班报名的姓名需一致)。

 

七、报名流程

下载报名表,填写后发送到:ruclawpeixun@ruc.edu.cn,收到确认函后缴费,按照缴费时间先后顺序确认是否报名成功。

 

八、缴费方式

(一)个人账户缴费:点击“人大培训网”发布简章的缴费链接,通过学校电子收费系统缴费。

 

学员通过点击简章页面发布的“报名缴费”按钮,可直接打开“中国人民大学通用收费系统”中该课程班的对应收费页面,注册并填报个人身份信息和票据信息后,通过系统缴费。

 

全价可以直接支付,享受优惠价的学员需先致电010-62510145,请老师修改价格后再支付。

 

郑重提醒:学员如果遇到招生人员以参加本课程班培训为由,要求学员缴纳任何公示培训费之外的费用,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10-82507931。

 

(二)单位或个人账户缴费:通过单位银行账户办理银行汇款缴费。

  名:中国人民大学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紫竹院支行

  号:0200 0076 0902 6400 244

特别说明:汇款时“收款人(单位)”一栏均只填“中国人民大学”六字,在“用途/摘要”栏里填上“ 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19期破产法班+学员姓名”,汇款后请将银行汇款凭单提交至 ruclawpeixun@ruc.edu.cn法华体会平台-华体会(中国)一站式服务平台有关负责老师处确认。

 

九、证书授予

完成规定课程,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十、联系方式

万老师:(01062510145, 13301307655(微信同号)

江老师:(01062510145, 18301498058(微信同号)

  真:(01062514365

  箱:ruclawpeixun@ruc.edu.cn

  址:中关村大街59号明德法学楼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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